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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“四类患者” 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06-02 点击数:843
 

各定点医疗机构:

按照《关于印发<湘西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>的通知》(州医改发[2018]1号)文件和《中共永顺县委常委会议纪要》([2018]7次议题之三)》文件要求,我县2018529日起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账系统进行调整,执行 “四类患者”住院报销比例80%的标准,系统调整设置期间不能正常报账,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报账系统调整的配合工作,在“四类患者”入、出院时做好报销比例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,同时保障每一个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“四类患者”权利,确保“四类患者”住院总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%以上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住院指征,严格执行“先诊疗后付费”政策,做到“合理检查、合理治疗、合理用药”,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正常增长,坚决杜绝套取、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帮扶资金的行为。

永顺县健康扶贫工作组

2018529